發現配偶為同性戀能否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如何救濟?
引言
隨著婚姻關系的復雜與多變,同性關系已經成為親密關系中無法規避的議題。雙方締結婚姻關系后,當夫妻一方發現配偶與婚外同性保持不正當關系,能否要求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如何救濟?
一、以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婚姻,并主張損害賠償,難獲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之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司法實踐中,重大疾病通常包含:“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傳染病、精神疾病、智力低下、臟器疾病和生殖系統疾病六大類。判斷是否屬于可撤銷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可以比照上述疾病的標準予以認定。顯然,“同性戀”不能稱之為重大疾病,配偶無法以另一方隱瞞自身取向為由依據該等條款主張撤銷婚姻及賠償損失。
二、以配偶婚后與他人同居為由,主張離婚損害賠償,難獲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二)與他人同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條之規定,民法典規定的“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鑒于《民法典》中“與他人同居”的主體并不涵蓋“同性”在內,無過錯的配偶無法依據該等條款向同性戀配偶主張賠償責任。
三、主張同性戀配偶“有其他重大過錯”,根據民法典第1091條5項請求離婚損害賠償,可能獲得支持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隱瞞自身的“同性戀”取向是否構成第5項,“有其他重大過錯”,司法實踐中沒有統一的裁判標準。如有證據證明配偶在婚前隱瞞同性戀身份,婚后與同性第三人保持不正當關系,違反了夫妻忠實義務,違背公序良俗進而導致雙方感情破裂的,則離婚時可主張同性戀配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需注意的是,一方隱瞞自身的“同性戀”取向并非《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法定事由,是否能夠一次判離,還需結合其他情況來看。
四、婚后夫妻一方將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配偶可主張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二)》(以下稱“《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七條規定,夫妻一方為重婚、與他人同居以及其他違反夫妻忠實義務等目的,將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他人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主張該民事法律行為違背公序良俗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處理。
也即,如無論受贈方是同性或異性,夫妻一方婚內將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侵害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理權,嚴重違法公序良俗,配偶可主張該贈與行為無效,并返還夫妻共同財產。
五、一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情形的,無過錯方可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
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第二款之規定,夫妻一方存在第一款規定情形,另一方以該方存在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為由,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條規定請求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或者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條規定請求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如夫妻一方存在婚內將財產贈與婚外第三人的情況,則無論第三人是同性或異性,無過錯方均可以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主張對方少分或不分。
結語
司法實踐中,同性關系并不像婚姻關系一樣受法律保護,其人身、財產關系更多地還是受普通的民事法律規定調整。如果夫妻一方與婚外同性存在同居行為,亦無法認定為《民法典》中的夫妻一方的重大過錯,且同性關系與婚姻關系一樣,具有舉證困難,相關行為亦具有隱蔽性等特征。因此,婚姻關系中被隱瞞、被欺騙一方在現實生活中依舊存在維權困難的現狀。